成都律师 专业风险代理诉讼 打赢官司胜诉回款后再付费 谷律师电话:18080048076(微信同号)
四川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
首席律师介绍
谷海波律师系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十九年,系九三学社社员。有数百件诉讼代理经验,具有高度的律师职业道德。法学理论扎实,诉讼实务娴熟,诉讼技巧丰富。(成都律师协会官网查询验证)
收费特色及服务优势
可为当事人提供风险代理,打赢官司胜诉回款后再收费,收费比例为标的金额的5%-30%,全程由十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资深律师代理。
咨询电话及地址
咨询电话为18080048076(手机端用户可直接点击右下角电话图标拨打),律所地址为成都市天府广场旁领地中心九层。
发表时间: 2021-08-31 10:24:25
作者: 成都谷律师
来源: 成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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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解答:文体活动中受伤,致伤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小王特别喜欢篮球运动,下班后经常和一帮篮球爱好者在体育场打篮球。有一次当他跳起上篮的时候,对方也高高跃起,做出一个盖篮的动作,结果正好打在他的眼睛上,顿时眼角流血,视力模糊,经送医检查诊断为眼球挫伤,视力受到相当程度的影响。这种情况下,小王是否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呢?
成都律师依据民法典中的质感风险原则,认为小王的请求可能不会得到支持,至少是不会得到全部的支持。
在体育运动中,特别是对抗性强的体育活动,如、拳击,球类容易发生伤害。在伤情严重的情况下,受伤的一方就可能会向“致伤者”起诉。这样的案例相当多。
比如,甲和乙在学校自愿参加了一场足球赛,比赛过程中,甲将乙绊倒致伤,乙为此花了一大笔医药费。因此,甲向乙提出索赔。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原则并不统一。有的法院则认为双方均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有法院认为“致伤者”构成侵权,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有认为一些体育活动参与者的伤情由正常的动作引起,所谓“致伤者”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相同的纠纷,不同的判决,容易引发争议,也让相关体育活动参与者产生困惑,既不利于精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规范调整相关体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此,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受伤者应当举证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在第一个案例中,对方有明显的犯规伤人动作。在足球比赛中,因抬脚过高踢伤别人的眼睛等等。
成都律师还要说明的是,自甘风险原则并不意味着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就没有任何的责任和约束。这样参加过程中,还是要尽到文明、互助义务,遵守文体活动的相关规则。否则一样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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